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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監所防止人犯脫逃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64 年 03 月 17 日
9
九  外役作業或提解押送人犯時,應選精幹管理員負責戒護,所有戒具,
    應先由戒護人員,細密檢查,如有損壞折斷或脫落之虞者,不得使用
    ,臨行前須經值班科 (課) 員或主任管理員覆查,確認無虞後,始准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