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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戒護人員表揚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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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辦理程序及期限
    符合本要點二表揚標準者,各監、院、所擇優保薦之人數應依左列規
    定辦理:
 (一) 核定容額二千人以上者,保薦一至三人。
 (二) 核定容額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保薦一至二人。
 (三) 核定容額未滿一千人者,保薦一人。
    前項保薦人員,應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 (如附件) ,於每年十
    月三十一日前陳送法務部。
    前已獲選表揚之戒護人員,除別具特殊優良事蹟者外,三年內勿再行
    保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