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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結合民間團體認輔收容人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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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認輔工作之輔導方式如下:
 (一) 個別輔導-晤談、通訊、必要時電話輔導等。
 (二) 團體輔導-自行辦理團體活動 (如成長團體) 或參與矯正機關舉辦
      之活動 (如懇親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