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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獄暨看守所官員使用刀槍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第 7 條
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以強暴劫奪受刑人或幫助受刑人為強暴
或脫逃時」之情形,指他人以強暴方法劫奪受刑人或幫助受刑人為強暴或
脫逃之行為發生時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