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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獄暨看守所官員使用刀槍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第 4 條
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受刑人對於他人身體為強暴或將施強暴
之脅迫時」之情形,指受刑人對於他人之身體,施以暴力 (不以腕力為限
) 或施強暴之脅迫之行為發生時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