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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受戒治人處遇成效評估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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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調適期處遇成績以「生活規律性」及「體能表現」二項評估。
    「生活規律性」分日常作息、生活紀律、行為表現三目核給成績,優
    者五分,良者四分,可者三分,差者二分,劣者一分;各目成績三分
    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
    受戒治處分二次以上、戒治處分中脫逃或經撒銷停止戒治之受戒治人
    ,前項各目成績四分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
    「體能表現」分運動技能、運動精神、學習態度三目核給成績,優者
    五分,良者四分,可者三分,差者二分,劣者一分;各目成績三分以
    上,該項成績為合格。
    受戒治處分二次以上、戒治處分中脫逃或經撒銷停止戒治之受戒治人
    ,前項三目所得平均成績四分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
    「生活規律性」及「體能表現」二項成績均合格,為調適期處遇成績
    評估結果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