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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受戒治人處遇成效評估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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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戒治所應按硬體設施情形,劃分區域,實施受戒治人分區管教,並指
    派輔導、社工、作業、戒護等有關人員組成管教小組駐區,由輔導員
    擔任召集人,執行有關受戒治人管教及處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