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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受戒治人處遇成效評估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
3
三  戒治所對受戒治人實施階段處遇前,應先就其個性、身心狀況、境遇
    、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本身關係事項,加以調查,以建立其個人檔
    案。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