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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受戒治人處遇成效評估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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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考評第九點至第十一點所列各項目,應以受戒治人參與課程情形,
      為社會適應期處遇成績評估結果合格。
      書信、接見紀錄、日記、自傳及教誨紀錄等為依據。如該項目以測
      驗方式考評,以測驗成績為準,測驗成績八十五分以上者為優,七
      十五分以上八十五分未滿者為良,六十分以上七十五分未滿者為可
      ,四十五分以上六十分未滿者為差,未滿四十五分者為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