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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受戒治人處遇成效評估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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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社會適應期處遇成績以「生活規律性」及「社會適應課程參與」二
      項評估。
      「生活規律性」之評估依第九點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
      「社會適應課程參與」分自我表達、人際溝通、社會資源運用之認
      識、公民教育四目核給成績,優者五分,良者四分,可者三分,差
      者二分,劣者一分;四目所得平均成績三分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
      。
      受戒治處分二次以上、戒治處分中脫逃或經撤銷停止戒治之受戒治
      人,前項四目所得平均成績四分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
      「生活規律性」及「社會適應課程參與」二項成績均合格,為社會
      適應期處遇成績評估結果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