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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6 日
第 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補償金中減除之:
一、受有損害賠償給付。
二、受訂約廠商或機關為其投保之相關保險給付。
三、職業訓練勞保給付。
前項若有二款以上者,合併減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