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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6 日
第 4 條
醫療補償金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原執行機關申請,由機關作業基金業務外費
用項下支付:
一、醫療機構出具之診斷書。
二、醫療相關收據正本。
申請失能或死亡補償金應由機關檢具下列文件報請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
金管理會核准後發給:
一、申請補償金報告表。
二、醫療機構出具之失能等級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及載有死亡日期之戶籍
    證明資料。
前項申請報告表應敘明失能或死亡原因及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