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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65 條
學生符合出校條件而未完成該教育階段者,學生學籍所屬學校應許其繼續
就讀;其符合出校條件時係於學期或學年終了前者,矯正學校亦得提供食
、宿、書籍許其以住校方式繼續就讀至學期或學年終了為止或安排其轉至
中途學校寄讀至畢業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