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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62 條
學生於完成各級教育階段後,其賸餘在校時間尚得進入高一級教育階段者
,逕行編入就讀。
矯正學校對於下列學生得輔導其轉讀職業類科、特別教學部或其他適當班
級就讀:
一、已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不適於或不願接受高級中學教育者。
二、已完成高級中等教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