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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49 條
學生脫逃者,矯正學校除應分別情形報知檢察官偵查或少年法庭調查外,
並應報告法務部。
前項情形如有必要者,應函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