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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48 條
死亡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矯正學校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具領;其無
父母或監護人者,通知其最近親屬具領。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
前項遺留物,經受通知人拋棄或經通知逾六個月或公告後逾一年無人具領
者,如係金錢,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如係物品,得於拍賣後將其所得歸屬
國庫;無價值者毀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