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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31 條
本通則施行前,少年輔育院原聘任之導師四十九人、訓導員三十人,其未
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二十四條教導員之職缺,以原進用方式繼續留用
至其離職或取得任用資格為止。
前項人員之留用,應先經法務部之專業訓練合格。訓練成績不合格者,其
聘約於原聘任之輔育院完成矯正學校之設置前到期者,得續任至其聘約屆
滿為止;其聘約於該矯正學校完成設置後到期者,得續任至該矯正學校完
成設置為止。
前項之專業訓練,由法務部於本法公布後三年內分次辦理之,每人以參加
一次為限;其專業訓練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本通則施行前,原任少年輔育院之技師十二人、技術員九人,其未具任用
資格者,得占用第二十四條技士、管理員、辦事員或書記之職缺,以原進
用方式繼續留用至其離職或取得任用資格為止。
第一項及第四項人員於具有其他職務之任用資格者,應優先改派。
本通則施行前,原任少年輔育院之雇員九十六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
格者,得占用第二十四條管理員、書記之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
第一項、第四項及前項人員之留用、改派,應依第八十三條矯正學校之分
階段設置,分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