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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25 條
依第十二條規定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由教師或薦任人員兼任,不
另列等。但訓導處設有女生組者,其組長應由女性教導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