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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24 條
矯正學校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總務主任、隊長
各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教導員三十人至四十五人,
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七人至十三人、技士一人,職務均
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主任管理員三人至五人,職
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管理員二
十一人至三十五人、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
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醫護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醫師一人,職務列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醫事檢驗師、藥師、護理師各一人,職務均列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護士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
等至第五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