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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16 條
總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件收發、撰擬及保管事項。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學生指紋、照相、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四、經費出納事項。
五、學生制服、書籍供應及給養事項。
六、房屋建築及修繕事項。
七、物品採購、分配及保管事項。
八、技訓器械、材料之購置及保管事項。
九、學生入校、出校之登記事項。
十、學生死亡及遺留物品處理事項。
十一、其他不屬於各處、隊、室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