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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28 日
第 5 條
受訓人員應於矯訓所規定時間內至該所報到,接受訓練。
前項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不能按時受訓時
,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矯訓所申請延訓;申請延訓,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