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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28 日
第 4 條
本訓練之專業課程應包括人格輔導、心理諮商及少年矯正教育等課程,其
訓練期間為六週。
前項訓練計畫及課程科目,由矯訓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