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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28 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 (以下簡稱留用人員)
,指依本通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本通則施行前少年輔育院原聘任未具
任用資格之導師及訓導員,於本通則施行後繼續留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