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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28 日
第 10 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由矯訓所填具訓練成績考核表,報請法務部核定成績
及格者,發給訓練及格證書,並函知服務機關及銓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