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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28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以下簡稱本通則) 第三十一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