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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第 8 條
遴選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之。
遴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其審議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遴選
小組之審議,得採舉手、記名或無記名投票之方式表決。可否同數時,取
決於主席。
遴選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通知外役監典獄長或其授權之人列席或以視訊方
式表達意見供委員參酌。
遴選小組委員對於遴選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且
不計入該次遴選小組會議出席委員人數。
遴選小組會議應做成書面及影音紀錄,並由法務部矯正署依法妥為保存管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