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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 77 條
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感訓處分屆滿二年九個月,感訓累進處遇尚未進入第二
等者,感訓執行機關認為受感訓處分人行狀不良,應檢具事證,報請原裁
定法院許可延長。
前項聲請延長感訓,經原裁定法院駁回,感訓處分執行期間已屆滿三年者
,感訓執行機關應即辦理結訓。
受感訓處分人於執行延長感訓期間,感訓累進處遇進入第二等,感訓執行
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
續執行,辦理結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