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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 75 條
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感訓處分屆滿一年,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且最
近三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均在十九分以上,感訓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
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後,辦理結
訓。
前項之聲請,經原裁定法院駁回,自駁回之日起二個月後,感訓執行機關
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再向原裁定法院聲請之。但因程序駁回者,
得隨時檢具事證聲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