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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 71 條
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與受感訓處分人之健康、智識、技能及結訓
後之生計定之。
感訓處所應按作業性質分設各種工場或農作場所,並得酌令受感訓處分人
在感訓處所外從事特定之作業。
炊事、打掃及其他由感訓處所指定之事務,視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