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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 64 條
受感訓處分人患病時,應送醫務所診治,其有傳染之虞者,應予隔離,病
狀嚴重者,得派員戒護移送公立醫院治療。
前項受感訓處分人移送公立醫院住院治療者,其治療期間算入感訓處分執
行期間,必要時得報請最高治安機關核准保外就醫。保外就醫期間,不算
入感訓處分執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