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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 63 條
對受感訓處分人,應定期施行健康檢查,並得實施預防接種及其他預防傳
染病之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