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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 6 條
感訓處所接收受感訓處分人之作業程序如左:
一、登記。
二、體格檢查 (以下簡稱體檢)。
三、點收。
四、戶籍遷人。
五、建立資料。
六、轉陳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