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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 55 條
感訓處所應分別成立受感訓處分人考核評審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以執
行對受感訓處分人考核及獎懲之評審工作,並將評審結果及進等名冊,陳
報最高治安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