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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 51 條
受感訓處分人在執行感訓處分中,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
定執行完畢者,於其解返繼續執行之日接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