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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 50 條
進等之決定,至遲不得逾進等之月末日,每月辦理一次。
前項決定,應告知本人。
各等受感訓處分人之處遇,由最高治安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