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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 48 條
受感訓處分人之責任分數,以每月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
進等,進等時成績分數有餘者,併入所進之等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