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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 47 條
受感訓處分人除因獎懲增減分數外,其評分項目,每月最高成績分數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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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責任觀念及意志:最高五分。
二、操行:最高五分。
三、學習:最高七分。
四、作業:最高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