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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 45 條
感訓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
一、第四等。
二、第三等。
三、第二等。
四、第一等。
新收受感訓處分人依其個案資料,認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者,經受感訓
處分人考核評審會之決議,得逕編入第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