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 43 條
為健全受感訓處分人心理,激發其良知良能,得實施宗教教化;各感訓處
所得修建廟宇及教堂,並訂定實施計畫,由宗教教化師資講法證道,以達
變化氣質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