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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 38 條
實施矯正教育之要求與限制如左:
一、嚴格要求受感訓處分人實踐感訓精神、受感訓處分人信條、自治公約
    及生活管理之各種規定,以養成良好之生活習性。
二、軍訓教育期間之受感訓處分人,停止接見及對外通信,停止其觀看電
    視、電影、閱覽書報,以隔絕外界干擾。
三、在矯正教育期間,不參加習藝生產活動及調服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