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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 36 條
感訓處所應釐定年度教育計畫,對受感訓處分人施以矯正教育及技藝訓練
,並得依其個別狀況,實施宗教教化、心理輔導或個別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