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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 34 條
戒護人員施用警棍、槍械及瓦斯槍等,以左列時機為限:
一、受感訓處分人對於他人身體為強暴或將施強暴之脅迫時。
二、受感訓處分人持有足供施強暴之物,經命其放棄而不遵從時。
三、受感訓處分人聚眾騷擾時。
四、受感訓處分人圖謀脫逃而拒捕,或不服制止而脫逃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