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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 30 條
戒護裝備如左:
一、槍械。
二、警笛 (鈴) 。
三、警棍。
四、瓦斯槍。
五、滅火槍。
六、警備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