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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 26 條
受感訓處分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亡時,得准在管理人員戒護
下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返回感訓處所,其在外期間,算入感訓處
分執行期間。
受感訓處分人因特別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必要者,經報請最高治安機關
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