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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 21 條
借提機關借提受感訓處分人,應派戒護人員持函至感訓處所洽提。
感訓處所應將借提情形陳報最高治安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