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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 17 條
送與受感訓處分人之必需物品,其種類及數量,得加以限制,經許可者,
得交其本人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