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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 15 條
感訓處所對新收受感訓處分人應參酌其年齡、性別、性格、健康、案情,
分別編隊,在編隊完成前,應密切注意其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