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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第 46-1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符合當時本條例第
二十一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者,感訓執行機關仍得依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七
年三月四日修正施行前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