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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第 38 條
受感訓處分人行狀不良或違反紀律時,施予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並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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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訓誡。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三、停止寄發書信一次至三次。
四、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五、停止戶外活動一百至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