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訓處分人行狀不良或違反紀律時,施予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並扣分 : 一、訓誡。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三、停止寄發書信一次至三次。 四、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五、停止戶外活動一百至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