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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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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第 27 條
受感訓處分人與親友通信須經檢查,其發信最高次數如左: 一、第一等受感訓處分人不加限制。 二、第二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四次。 三、第三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三次。 四、第四等或未編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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